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十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智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為上訴人部分敗訴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業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96萬5,000元(原審卷一第447頁),扣除上訴人於原審勝訴部分之金額1396萬5000元,本件上訴利益核為296萬445元(計算式:13,965,000-11,004,555=2,960,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