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鄭素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萬2,9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