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 告 政鑫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羿妏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於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
聲請為
一造辯論終結,
嗣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向本院具狀答辯並聲請調解,經本院致電原告訴訟代理人,其表明同意調解,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憑,為合理解決
兩造紛爭,利用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本院認亦能有效保障兩造程序選擇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