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      告  政鑫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武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羿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被告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於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終結,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向本院具狀答辯並聲請調解,經本院致電原告訴訟代理人,其表明同意調解,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為合理解決兩造紛爭,利用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本院認亦能有效保障兩造程序選擇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