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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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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6號
原      告  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玟葉 
被      告  盛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狀記載名稱為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原告倘為獨資,請確認原告名稱為何。另依原告所提契約為私立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亦請確認原告名稱有無私立二字。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係請求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惟原告自承已解除兩造間契約,則至契約解除時契約已消滅,原告應說明得請求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依據為何?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