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96號
原 告 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
被 告 盛營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5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
起訴狀記載名稱為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
惟原告倘為獨資,請確認原告名稱為何。另依原告所提契約為私立好幫守日間照顧綜合式長照機構,亦請確認原告名稱有無私立二字。
㈡
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係請求
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計算之
違約金,惟原告
自承已解除
兩造間契約,則至契約解除時契約已消滅,原告應說明得請求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