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鉅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1,38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1,094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通知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