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02號
原 告 廣鐿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15萬9,040元元及利息,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前僅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1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因此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
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若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