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