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15號
被 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7,8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