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21號
原 告 鈺絨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856萬3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56萬3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萬5843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8萬5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