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2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4,173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782萬8,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7萬3,892元、38萬5,356元,合計55萬9,248元(計算式:17萬3,892元+38萬5,3
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