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語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境實空間製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隆瑞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111年度建字第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7,97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97,971元。又上訴人係於114年1月1日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生效後,於同年1月22日始提起本件上訴,依此新修正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