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弘翔開發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111年5月16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本件「骨灰箱底座打底完成」對應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4號卷第23至25頁報價單之工程項目及數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