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弘翔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