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美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3萬8,389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2,003萬8,3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萬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