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並請求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而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8萬7,276元及利息,是其上訴利益為498萬7,2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5,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