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51號
原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華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78,8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6,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