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勝岳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5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利息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