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111年度建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126,964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5,126,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