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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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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被      告  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兩造間承攬、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給付新台幣(下同)1210萬8768元,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68元。原告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收受本院110年4月22日110年度補字第784號裁定,應遵期於7日內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此有裁定、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57頁);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110年5月31日110年度救字第981號裁定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確定(案列: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00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7號)。原告未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71頁),其提起本訴即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