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應依
兩造間承攬、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給付新台幣(下同)1210萬8768元,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1萬8568元。原告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收受本院110年4月22日110年度補字第784號裁定,應遵期於7日內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此有裁定、送達回證
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57頁);又原告另案聲請
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110年5月31日110年度救字第981號裁定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裁定駁回其
抗告、再抗告確定(案列: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00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7號)。原告
迄未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71頁),其提起本訴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