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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瑞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惠 
被      告  萬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記堂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7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