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力銘工程行即張智盛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萬4,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工庭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