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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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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浚朗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再勝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9月8日前就附件所列問題提出書狀說明,並將書狀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