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抗字第387號
抗 告 人 大師科技數位課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森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111年度司票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忠燁為
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無
程序能力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
非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程序以前
當然停止,法定代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程序,如均不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程序,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薛博宏,
嗣於民國111年8月2日改選為吳忠燁,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查,吳忠燁
迄今尚未聲明承受程序,
爰依職權裁定命吳忠燁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