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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26號
原        告  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榮輝
訴 訟 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被        告  鍊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豪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未經原告授權,盜用原告如起訴狀原證3、4所示介紹DM、產品資訊規格圖檔等著作,並予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傳輸,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等情,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2人各賠償新臺幣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依原告之主張,其係以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為訴訟標的,請求法院為裁判,依上規定,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