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智字第28號
原 告 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111年度智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智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