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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28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嘉琳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111年度智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輔康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智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