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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邱花妹 
            林益仁 
            黃淑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蔡晴羽律師
被      告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效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自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等分别為附表所示文章(下稱系爭文章)之著作權人,被告雖經附表「經原告授權之出版單位」欄所示出版單位授權收錄期刊文章於資料庫,然被告經授權之範圍限收錄於「被告單獨建置及經營之資料庫」,其無權將期刊文章收錄於其與第三人合作之資料庫,亦無更改期刊文章摘要及標題之權限。詎被告擅自將系爭文章標題及摘要中所有「國家」一詞置換為「台灣」,且重製後上傳於被告與訴外人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國經營之「台灣學術文獻數據庫」,已侵害伊等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17條、第28條等規定所享有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不當禁止變更權及改作權等情,依同法第88條第3項、第85條第1項、第89條等規定,求為命被告賠償原告各新臺幣1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法定遲延利息,並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書內容刊登於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下半版版面各1日之判決。經查,依原告之主張,係以其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為訴訟標的,請求法院為裁判,依上規定,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乃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著作權人(原告)
文章名稱
經原告授權之出版單位
經原告授權刊登之期刊
1
乙○○
「市場與社會交鋒:電子業與新興化學品管制 的形構」
台灣社會學會

《台灣社會學刊》第64期
2
甲○○
「什麼傳統?誰的領域?:從泰雅族馬里 光流域傳統領域調查經驗談空間知識的轉譯」
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

《考古人類學刊》第69期
3
丙○○
「當婦運衝撞國家:婦權會推動性別主流化的合縱連橫策略」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社會學》第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