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告 崴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上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