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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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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22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賴彥傑律師
上列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告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24日具狀擴張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為20,000,000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於擴張後,應為21,825,278元(計算式:1,825,278+20,000,000元=21,825,2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104元,扣除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繳納之38,917元裁判費後,尚不足165,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