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字第22號
原 告
賴彥傑律師
上列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與
被告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24日具狀擴張其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為20,000,000元,是其
訴訟標的價額於擴張後,應為21,825,278元(計算式:1,825,278+20,000,000元=21,825,27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04,104元,扣除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繳納之38,917元裁判費後,尚不足165,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