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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27號
原      告  林顯章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