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崇媛、周耀聖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錢數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9萬9,124元(計算式:235萬8,210元+134萬0,914元=369萬9,124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369萬9,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