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三食櫃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
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
擔保,破產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又按和解之聲請,不合第7條之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破產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和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補充財產狀況說明書、具體且可行之和解方案、提出提供履行所擬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其中關於依破產法第7條規定,應提供履行擬與
相對人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例如人之擔保之書面
保證契約或物之擔保之設定擔保物權之書面契約)部分,聲請人表示難以覓得擔保。且聲請人所提和解方案,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除債權人林櫻香外,其餘債權人均未表示同意,
難認其方案具體可行。準此,聲請人之
本件聲請,仍難認合法,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