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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SAUGIOS TECHNOLOGIJOS UAB


法定代理人  VYGANDAS MASILIOUIS 

聲  請  人  PASCAL MARCO CAVERSACCIO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洪維德律師
            劉至芳律師
            黃亭妤律師
相  對  人  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破產事件,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且提出證明尚有不足,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一、具體陳報相對人公司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數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三、相對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不能清償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多數債權人債務之事實,仍須進行調查,爰請補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五、相對人公司五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六、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七、相對人公司設備資產之清冊,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八、提出相對人公司之⑴債權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情事;債權人清冊之內容並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亦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暨⑵債務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