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相 對 人 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
駁回第二審
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按對於
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為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2項規定甚明;同時
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應
適用之。
二、
本件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裁定(下稱原裁定),
爰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發回第一審續行審理
云云。
三、
經查抗告人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然原裁定既屬不得抗告之裁定,
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