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被  上訴人  詹坤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該裁定已經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