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吳俊頡
鄭哲霖
法定代理人 吳松翰
被上訴人 高耀宗
陳尚呈
陳鶯心
陳怜朱
陳品靜
蔣東庭
高素惠
高淑貞
高淑真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再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7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