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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 被上訴人即
鄭慧嫻 汪秀妍 共 同 沈靖家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沈智揚律師 鮑湘琳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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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