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智高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Noatum Logistics Taiwan Limited)
朱日銓律師
相 對 人 ACE AMERICAN FIR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
NY KOREA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蔡佳君律師
許祐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擔保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
相對人「ACE AMERICAN FRI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KOREA」之記載,應更正為「ACE AMERICAN FIR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KOREA」。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