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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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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擔保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智高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Noatum Logistics Taiwa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邱蕙嘉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朱日銓律師
相  對  人  ACE AMERICAN FIR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
            NY KOREA



法定代理人  EDWARD KOPP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蔡佳君律師
            許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擔保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ACE AMERICAN FRI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KOREA」之記載,應更正為「ACE AMERICAN FIRE 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KOREA」。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