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相 對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繆竹怡
仝清筠
仝汪文娟
仝秀馨
黃靜琳
孫道亨
孫陳淑娟
孫道濟
胡恩浩(即胡洪九之繼承人)
胡恩瑞(即胡洪九之繼承人)
胡恩崧(即胡洪九之繼承人)
主 文
本院99年度存字第437號
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33,900,000元之9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
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30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26,400,000元之89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嗣經變換為面額33,900,000元之91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
擔保金,並以94年度存字第215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33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並以99年度存字第43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