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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代  理  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85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85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及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85號確認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慕求公司)110年3月3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之當事人,系爭案件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及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後,兩造已於110年10月29日成立和解。聲請人另向慕求公司提起110年度訴字第6909號案件確認慕求公司109年8月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慕求公司稱應受系爭案件和解筆錄效力所及,不得再爭執109年8月3日股東臨時會之效力云云,為確認系爭案件並未將109年8月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效力,列為主要爭點而為實質審理判決及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聲請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