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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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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唐君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247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3,4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登錄債券,准以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0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715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3,400,000元之101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為擔保金,並以104年度存字第624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