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吉瑩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被告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〇年度建字第一三○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如附表所示日期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前開事件一審判決依據於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
所載聲請人
訴訟代理人:「被告叫我們去修繕,我說可以阿」之陳述為聲請人不利之認定,然其並未如此陳述,該日筆錄此部分文字與事實不符,
爰依
首揭規定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
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大概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首開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