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崝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傢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年度建字第九七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如附表所示之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涉訟(現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97號審理,下稱
本案訴訟),聲請人於庭後始發現於附表所示期日之庭期,似有部分陳述於筆錄漏未記載,為避免記憶錯誤,
爰依法聲請交付本案訴訟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聲請本案訴訟如附表所示之開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庭期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