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李言緯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被告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50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50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50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當事人,
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23日經言詞辯論程序,
惟因雙方認知不同,欲申請該次法庭錄音光碟以免爭議,
爰聲請准予交付
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而系爭事件經聲請人於111年4月28日當庭撤回起訴,
嗣經被告於111年5月3日具狀同意其撤回而終結,經本院調取卷宗確認在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確定後6個月內即111年10月6日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符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