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康敏平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向雅琴、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預售房地(下稱
系爭房地)所生紛爭,
聲請人已向向雅琴買受系爭房地,而承擔系爭房地之權利義務,聲請人為
利害關係人,
爰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11年度他調字第150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釋明為真正,尚不足以認其就系爭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而系爭事件當事人向雅琴、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不同意聲請人閱覽卷宗。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