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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代  理  人  吳甲元律師
相  對  人  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於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件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132282號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按,即本院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調字第1251號之民國111年7月8日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案號:111年度調訴字第4號)在案。相對人於111年11月1日、111年11月28日追加執行新臺幣(下同)7,103萬元之金額,對於聲請人之財務信用、徵信紀錄上均會有相關查封、執行之不良紀錄,會有難以回覆之財務信用上之損害,且此金額將近相對人資本額之1/5,依營建公司常有諸多貸款,財物槓桿不甚平衡之情況以觀,若相對人於撤銷調解之訴敗訴,其流動資產顯不足以賠償聲請人,為此伊願供擔保,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已起訴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筆錄附件協議書第2條所成立之調解,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調訴字第4號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前於111年11月1日執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在500萬元及自11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強制執行,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1月3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在前開金額與執行費4萬元之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清償(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俟聲請人之存款經第三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台北分行)函覆本院民事執行處可足額扣押,本院民事執行處乃於同年月13日以執行命令撤銷系爭執行命令關於執行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財產標的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對於前開執行程序曾聲請停止執行,本院已於111年11月1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駁回,合先敘明。
 ㈡又相對人於111年11月25日再具「民事強制執行擴張聲請狀」,聲請將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總金額由500萬元擴張為7,603萬6,780元(亦即增加執行7,103萬67,802元),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1月28日再次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在7,103萬67,802元金額與執行費56萬8,294元之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即各家銀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清償(下稱系爭追加執行命令)。系爭追加執行命令最後由聲請人指定從其在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存款足額扣押等情,亦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㈢目前系爭執行事件所扣押者均為聲請人對於銀行之存款債權,並未以聲請人之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為執行標的。其金額總額雖高達7,603萬6,780元(不含執行費、手續費),仍低於相對人公司實收資本額5億元,該執行程序縱經執行完畢,日後無論本案撤銷調解訴訟結果如何,依相對人之資力,仍得以金錢返還聲請人,客觀上當無致聲請人將來產生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並無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本件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編號
財產標的
1
聲請人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
2
聲請人對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
3
聲請人對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之存款債權
4
聲請人對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
5
聲請人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
6
聲請人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7
聲請人對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8
聲請人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9
聲請人對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