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郭永增即郭永增建築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即
債權人持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925號
本票裁定(下稱
系爭本票裁定)所換發之本院民國108年司執字第77019號
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聲請對
聲請人即
債務人為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2799號給付票款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請求聲請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萬5,000元
等情,而聲請人已於110年12月6日提起
異議之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9號)。
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9號
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故若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
惟提起異議之訴,聲請人已曾聲請停止執行經法院裁定准許後,若該聲請人
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即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三、
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經本院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342號受理,並於111年1月6日分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9號事件審理,而聲請人以此為由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14日以111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下稱另案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元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2799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有另案裁定附卷
可參。另案裁定既已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聲請,且另案裁定尚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聲請人就同一執行事件再重複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揆諸前開說明,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