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王炳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8,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