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周佩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億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法律上
請求權基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
按該聲明金額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
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另所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
給付之訴,應特定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且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
適於
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並未表明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及
請求權基礎,
是以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說明:⑴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⑵敘明法律上請求權基礎;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前開聲明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
逾期不補正前開事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