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超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呂雪詩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發明專利轉讓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發明專利轉讓契約不存在,及辦理變更或移轉如附表所示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