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雲夢山丘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子嘉、邱復生、郭福進、蔡憲浩、謝雨利、葉慧玲、郭年雄、黃進哲、周明佩、蕭鈺豈、王秋梅、陳重瑞、廖翠娟、黃國峰、林欣儀、黃莉玲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並補正原告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
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又原告雖列邱于芸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然依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網頁,均記載代表人為吳子嘉,則原告是否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尚非無疑。
爰命原告於如
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